福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男,1974年09月0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4090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福海县******,现住址:新疆福海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08月12日被福海县公安局依法采取监视居住,2020年02月12日解除监视居住;于2020年04月18日被福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福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对曹**申请执行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李**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风险提示,责令被执行人李**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李**拒不交代2017年9月19日被福海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江铃牌白色皮卡车(新HK6777)下落。2017年11月,李**在明知车辆已被法院查封情况下,仍然将车藏匿在福海县广通汽车服务中心院内,并使用帆布遮蔽,还向修理厂老板王**交代若有人来开车不让开走。福海县人民法院多次询问李**查封车的下落,李**拒不交待, 福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8日对李**拘留15日,2019年8月,该查封车辆在福海县公安局协助下查获。2020年1月3日,李**与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今李**仍未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移送函、民事判决书、执行立案材料、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送达回执、执行和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使用故意隐瞒、隐匿财产等手段恶意逃避执行,拒不交代查封车辆下落,给申请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其性质较为恶劣,极大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新余
2020年9月23日
附:
1、 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于新疆福海县*******
1、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1、 证人名单1份1页。
1、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1、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1、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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