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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黄**,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邵武市**镇**村**号,现住邵武市**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邵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黄**假借“花呗网络刷单返利”、“借呗网络刷单返利”为由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共计诈骗金额人民币94784.6元,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1、2019年6月5日,被告人黄**在邵武市**超市门口以上述方式对被害人郑某乙进行诈骗,骗得人民币共计8897.96元。

2、2019年7月15日至7月18日,被告人黄**在邵武市****小区楼下以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吴某甲进行诈骗,骗得人民币共计9099.8元。

3、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黄**在邵武市****KTV楼下以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诈骗,骗得人民币共计10221元。

4、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11日,被告人黄**在邵武市**路**造型以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叶某某进行诈骗,骗得人民币共计11600元。

5、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黄**以上述方式对被害人林某甲进行诈骗,同时虚构邀请他人“花呗、借呗网络刷单”返利可收取好处费的事实,林某甲信以为真,多次介绍亲朋好友刷花呗、借呗,骗得人民币共计22539元。

6、2019年9月14日至10月15日,被告人黄**通过林某甲骗得被害人林某乙人民币2237.84元。

7、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黄**通过林某甲骗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598元。

8、2019年9月16日至9月21日,被告人黄**通过林某甲骗得被害人庄某某人民币2598元。

9、2019年9月17日至9月22日,被告人黄**通过林某甲骗得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10598元。

10、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黄**通过林某甲骗得被害人卢某乙人民币7597元。

11、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黄**通过林某甲骗得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67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交易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卢某甲、郑某甲、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甲、梁某某、吴某乙、卢某乙、张某乙、林某乙、刘某某、叶某某、吴某甲、郑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虚构“花呗网络刷单返利”、“借呗网络刷单返利”,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娟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2.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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