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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8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福建省松溪县人,住福建省松溪县**乡**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8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福建省松溪县人,住福建省松溪县**乡**村**巷**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游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8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福建省松溪县人,住福建省松溪县**路**巷**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江某某、游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被告人游某某、江某某、游某某合伙开办的松溪县鸿达机砖厂从旧县乡岩下村搬迁至**村土名“豆仔岭”山场。次年,松溪县鸿达机砖厂开始投入生产,被告人游某某、江某某、游某某共同决定在“豆仔岭”山场上进行取土制砖,2012年,鸿达机砖厂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7亩,被松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5年开始,被告人游某某、江某某、游某某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继续在“豆仔岭”山场地势比较高的林地进行剥山皮由中间向两侧取土。至2018年3月,“豆仔岭”山场土层平均高度下降了约3米。经松溪县林业局鉴定鉴定:被占用的林业用地坐落于**村“豆仔岭”012林班03大班010小班内,被占用的林业面积12938平方米,折合19.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游某某、游某某、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艾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松溪县林业局出具的占用林地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指认笔录;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人员前科信息核查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游某某、江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在松溪县**村土名“豆仔岭”山场,进行取土制砖,占用林地面积达19.4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游某某、江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察员:吴水琴

黄文江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游某某、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卷宗材料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25份,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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