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检诉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官某,绰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5月14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6月30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执行,现羁押在南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爷”、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街道**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执行,现羁押在南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某木”、“毛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执行,现羁押在南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应某某,绰号“某应”,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1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街**号,现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纪**期*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执行,因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19年6月13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执行,因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19年6月13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执行,因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19年6月13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绰号“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11975****42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执行。因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19年4月2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50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执行,因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19年6月13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某某弟”,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街**路**号,现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花园**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执行,因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19年4月2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陈某乙、应某某、谢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肖某某、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4月5日、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左右,被告人官某、陈某甲商量合伙在延平区***等地开设赌场,以“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收取”水钱”。两人约定:由被告人官某负责拉庄家到赌场开庄,在无人开庄的时由官某、陈某甲自己当庄家以维持赌场营运,由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委托被告人陈某乙具体管理赌场事宜,并且约定赌场盈利五五分成。官某在开设赌场期间组织叶某(另案处理)到赌场开庄,在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官某、陈某甲分得盈利两千元。被告人陈某乙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安排赌场地点,联系运送赌客车辆,并发放赌客及运送赌客司机工资。被告人应某某负责联系赌客、被告人谢某某、胡某某负责将赌客运往赌场附近,由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接送赌客至赌场。由被告人肖某某负责赌场望风。
2018年8月初至9月17日期间,被告人应某某组织林某某、吴某丙、林某某、范某、叶某某等人前往官某、陈某甲开设的赌场赌博。总计得款人民币800元左右。被告人谢某某运送赌客十几次,每次得款100或150元。被告人吴某甲根据陈某乙的安排在赌场的村口或者路边将赌客接送到赌场,共计运送赌客十几天次,每次陈某乙给予150元报酬,共计得到3600元。
被告人吴某乙根据陈某乙的安排在赌场的村口或者路边将赌客接送到赌场,共计运送赌客8天,每天陈某乙给予150元报酬,共计得到1200元。
被告人肖某某从2018年9月8日至9月17日为赌场望风,每天领取赌场的报酬50元,肖某某共计领取报酬450元。
被告人胡某某2018年9月8日至9月17日间在南平市火车站附近两次接送赌客去赌场,共收到应某某给予的非法所得150元。
2018年9月17日南平市公安局水南派出所对**街道****村竹林山官某、陈某甲等人开设赌场进行查处时,被告人肖某某发现后,通过电话向在赌场内的陈某乙报告,使得该赌场内的聚赌的人员闻风逃匿。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吴某丙、叶某某、叶某、林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官某、陈某甲、陈某乙、谢某某、肖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胡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勘验: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陈某甲、陈某乙、应某某、谢某某、肖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在其赌场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陈某甲、陈某乙、应某某、谢某某、肖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胡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官某、陈某甲、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应某某、谢某某、肖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官某、陈某甲、陈某乙、肖某某能主动到公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奇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官某、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在南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南平市延平区**纪*期*号楼****室,联系电话:1365697****。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南平市延平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79910****。被告人肖某某取保候审在南平市延平区**街道**村**街*号,联系电话:1396063****。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南平市延平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50950****。被告人吴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69509****。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南平市延平区**花园**幢***室,联系电话:1359931****。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移送本案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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