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刑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住神池县**镇**村, 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神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神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年9月7日被神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神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左右,被害人张某甲在亲戚的聊天过程中听说妻子的外甥媳妇李某甲认识太原市公安局局长苏某,李某甲也称可以帮其女儿张某某安排工作,但是需要60万元钱,并要走张某某的毕业证复印件,张某甲信以为真。2012年12月18日,张某甲与其妻子王某某来到中国农业银行神池县支行业务大厅,在李某甲和贺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将30万元钱从自己银行卡里转到贺某某卡号为6228411660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用于李某甲为张某某安排工作,随后贺某某将62284116600********农业银行卡交与李某甲,李某甲陆续将卡内的钱取现。
一段时间后,李某甲称工作已经安排的差不多了,还需要将剩下的30万元钱给其转过去。2013年11月7日,张某甲夫妻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神池县支行,在李某甲在场的情况下,将30万元现金存入李某甲卡号为6221881600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李某甲让张某甲在家等待消息,2013年11月13日,李某甲将转入6221881600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的30万元,花费其中的20万元给情夫刘某某购买了一辆凯美瑞轿车(现追回7万元)。2017年11月份,李某甲与贺某某离婚,下落不明,且所得赃款全部被李某甲挥霍,张某某工作一直没有安排,受害人遂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瑞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起诉书八份。
4.涉案款物7万元,现由神池县公安局管理。
5.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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