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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会军某某,男性,1978年7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78072118********1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住陕西省石泉县城关**民威商场****后面,2007年犯盗窃罪被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经院批准,2019年11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会军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12日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会军某某与被害人杨政芳某某相识后于2018年发展成情人关系。2019年7月17日,王会军某某从四川务工返回石泉,因怀疑杨政芳某某与其他男性交往,于2019年7月18日凌晨4时许骑车前往杨政芳某某位于石泉县城关镇五里铺***安置小区的住所,并采取暴力的方式破坏杨政芳某某住房门锁进入室内。王会军某某砸门期间,杨政芳某某多次劝说王会军某某,但王会军某某不停劝告,依然强行破坏门锁。王会军某某进入杨政芳某某住房后,经查看未发现有其他异性男子,遂又控制杨政芳某某人身自由,并查看杨政芳某某手机微信通讯录及电话通讯录中异性男子联系方式,并擅自将通讯录中异性男子的联系方式删除,对杨政芳某某采取扇脸、掐脖、拳打脚踢的方式进行殴打,追问杨政芳某某手机通讯录中异性男子的关系。王会军某某对杨政芳某某的上述行为前后共持续约4小时。当日8时许,杨政芳某某以要到县政务大厅给女儿办理大学助学贷款事宜为由要求出去,王会军某某骑车将杨政芳某某带到县城春潮广场政务大厅,并将杨政芳某某家的防盗门、客厅门钥匙带走。杨政芳某某到政务大厅后乘机向公安机关报警。处警人员和杨政芳某某到其住所查看住房门锁被损毁现场及了解情况后,杨政芳某某在准备离家吃饭时,王会军某某气恼杨政芳某某报警并骑车将杨政芳某某带到县城原泉水路段,抢夺杨政芳某某的手机和提包,威胁杨政芳某某,要求杨政芳某某对公安机关提出自行处理此事。后在公安机关干预下,杨政芳某某才离开王会军某某的控制。

2019年7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王会军某某再次到被害人杨政芳某某家中,见杨政芳某某不在家遂用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其家中,并将杨政芳某某藏于床底的一条黄金项链、吊坠、一个黄金戒指、一颗“转运珠”、两张十元面值的纸币及900元现金盗走。后王会军某某在石泉县城民威商场附近的马路边将黄金项链、吊坠及黄金戒指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两个过路的陌生中年妇女,将“转运珠”及两张十元面值纸币藏于其出租房的一个布包内,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搜出。王会军某某已将盗窃900元现金及销赃所得1500元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会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会军某某主观上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且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被告人王会军某某另有盗窃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松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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