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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302819******44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县,*市*区*路*小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被告人邓某某伪造四川琨昇劳务资有限公司相关印章五枚,并使用伪造的印章与眉县城西钢管模板租赁站、扶风县雷泽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2017年因邓某某无力支付租赁费用,眉县城西钢管模板租赁站、扶风雷泽木业有限公司相继将四川琨昇劳务有限公司起诉。邓某某便使用伪造的委托书、印章,以四川琨昇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人的身份进行应诉。2018年眉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法院分别发出执行协助裁定书,后眉县人民法院从四川琨昇劳务有限公司账户内划走122664元,扶风县人民法院从四川琨昇劳务有限公司账户内划走211680元,之后四川琨昇劳务有限公司报案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5枚;

2书证:被告人免冠照片、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四川琨昇劳务有限公司相关资质材料、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刘某丙、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四川琨昇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人张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意见书;

7.辨认等笔录:被告人邓某某对伪造公章地点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五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振东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物证印章5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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