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正式职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村**栋**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13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与**路交汇处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46.0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材料、血液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辽正[2020](醇)鉴字第2020050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
检察官助理:张浩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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