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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盘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人民检察院

盘检公诉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张某甲系夫妻关系,与王某乙是父子关系。2019年6月24日晚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家中因怀疑张某甲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在其饮用水中投入危险物质而与其发生口角,并用家中的菜刀对其头面部、颈部砍切致其死亡;因怀疑王某乙不是其亲生儿子而对在场的王某乙头部、背部等部位进行砍切致其轻伤。

经鉴定,张某甲系颈部遭受具有一定刃长、易于挥动的砍切类锐器砍切造成左颈总动脉、颈内静脉及右颈总动脉离断,右颈内静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乙外伤致头皮血肿、左侧额骨开放性骨折、左侧额叶硬膜外血肿,左额发际内长3.2厘米瘢痕,为轻伤一级;外伤致多发头皮裂伤,左前臂及背部皮肤裂伤,现瘢痕累计长度为18.5厘米,为轻伤二级。经鉴定,对依法提取的暖壶水样进行鉴定未检出常见安眠药和杀虫剂成分(巴比妥、氯丙嗪、氯氮平、阿普唑仑、甲拌磷、敌敌畏)。经鉴定,王某甲和张某甲是王某乙的生物学父、母亲。经鉴定,王某甲诊断为偏执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王某甲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通话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张某乙、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刘晓阳
员: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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