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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县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权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11195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盘山县公安局东郭派出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育国,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盘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11时14分许,被告人权某某酒后驾驶大发牌电动三轮车,沿大锦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锦线 65 KM + 800 M处交叉路口向右转弯时, 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辽MF 706号小型货车相撞, 造成权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 权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鉴定所鉴定: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7 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信;身份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残疾人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权某某的供述;3.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三轮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玲

书记员:  邹赢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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