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6********,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捕前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委会**大寨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6年**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6********,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捕前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委会**大寨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0********,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捕前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委会**大寨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8********,傈僳族,文盲,务农,捕前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委会**大寨村民小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2********,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捕前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委会**大寨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0********,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捕前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委会**大寨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9日被盈江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自然资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栋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1********,傈僳族,文盲,务农,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团**委会**大寨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栋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1********,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县**镇**村委会**大寨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栋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9********,傈僳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委会**大寨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余某某、余某某、余某某、栋某某、栋某、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余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5月15日、2019年6月28日至7月2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2日至4月16日、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9日)。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熊某某、余某某、余某某等人因近年坚果价格好,遂产生到云南省铜壁关自然保护区“老象坪子”毁林种植坚果致富的念头。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熊某某、余某某、余某某召集盈江县昔马镇团结村委会蚌林大寨村民小组村民在熊某某家里开会商讨侵占“老象坪子”林地发展生产的相关事宜,并通过微信群进行通知。2018年9月28日、29日,被告人熊某某、余某某、余某某带领被告人余某某、余某、栋某某、栋某某、栋某、栋某某等蚌林大寨村民小组40余名村民到云南省铜壁关自然保护区“老象坪子”砍毁林木。经盈江县自然资源公安局民警及林业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云南省铜壁关自然保护区盈江片区地名“老象坪子”,被毁现场有12块林地,面积211.2亩,属盈江县那邦镇019林班011、017、027、036、040、045、047、020、021、023、025、050小班,林地、林木所有权均为国有。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981棵杂木价值人民币6606元。经德宏州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及盈江县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检验,被毁植物中有国家珍稀保护植物共计80株,其中国家Ⅰ级保护植物萼翅藤53株,国家Ⅱ级保护植物合果木4株、鹿角蕨1株、云南娑罗双7株、斜翼12株、桫椤2株、红椿1株共27株。
2、2016年8月,被告人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油锯和刀擅自进入盈江县昔马镇13号国有林内盗伐林木,盗伐的林木部分被栋某某用于建盖窝棚,部分遗留在现场,部分被他人用作烧柴。经盈江县自然资源公安局民警和林业技术人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盈江县昔马镇13号国有林,小地名“沙子洋”,属盈江县昔马镇55号林班1、7小班,林地、林木所有权均为国有,林种为国防林,采伐面积为16.6亩,遗留伐桩共计256个。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盗伐林木的立木蓄积共计30.57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余某某、余某某、栋某某、余某某、余某、栋某某、栋某某、栋某公然毁坏国有自然保护区内林木,毁坏林木价值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余某某、余某某、栋某某、余某某、余某、栋某某、栋某某、栋某违反国家规定,公然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栋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熊某某、余某某、余某某、余某某、余某、栋某某、栋某某、栋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罪并罚;应当对被告人栋某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数罪并罚。其中被告人熊某某、余某某、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木瑙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余某某、余某某、栋某某、余某某、余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栋某某、栋某某、栋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光盘五十七张,U盘一个,笔记本一本。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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