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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某某,男,满族,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72******13,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洮北区**小区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9年8月2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洮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该院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同年11月14日呈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与妻子姜某在位于洮北区**小区的家中客厅内发生口角,沈某某持木质铁锹把击打姜某头部数下,将姜某打倒在地,后沈某某将姜某放到北卧室床上未送医院救治,并将现场进行了清理。2019年8月28日16时许,沈某某之子沈某乙到家后发现母亲姜某受伤,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急救医生到现场后确认被害人姜某已死亡。经法医鉴定,姜某因头部遭棍棒类钝器打击,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死亡。被告人沈某某当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质锹把、连衣裙、短袖衫、短裤;

2.书证;

3.证人沈某乙等证言;

4.被告人沈某发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非常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珺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发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姜某乙、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李某荣、钟某君、刘某华、张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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