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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xx,男性,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119xxxxx,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住新疆疏附县xxxxxx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疏附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630日被疏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疏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20728日被疏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受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第一次,被告人xx2020年4月15日19时左右到疏附县福利学校附近xx站,看到被害人付xx价值为3325元的一辆红色钻五星豹牌两轮电动车,用螺丝刀搞坏电动车的电路后偷走并把偷走的电动车送给在工厂跟自己一起工作的图xx。

第二次,被告人伊xx2020年4月20日在点钟左右在草湖镇纺织厂前面看到被害人图xx价值为4312元的一辆桃红色本的牌两轮电动车,用手搞坏电动车的电路后偷走并把偷走的电动车2600元卖给在工厂跟自己一起工作的阿xx。

第三次,被告人伊xx2020年4月26日在疏附县也克先拜巴扎后面的十字路口电动车停车场,看到被害人麦xx的价值为6860元的一辆蓝色合力牌三轮电动车,用手搞坏电动车的电路后偷走并把偷走的电动车停放在xx镇自己工作的工厂前面。

第四次,被告人伊xx2020年6月24日凌晨5点钟到xx乡x村x组的被害人麦xx家,进入院子盗窃6袋子300公斤重量的小麦后把小麦安装停放在院子里的被害人麦xx的一辆三轮电动车后到站敏乡12村x组的被害人吐xx家进入院子盗窃6袋子300公斤重量的小麦并把小麦安装被害人麦xx的三轮电动车送到站敏乡x村x组的玉xx家前面然后把偷来的小麦卸下来放到玉xx家前面又驾驶被害人麦xx的三轮电动车到站敏乡x村x组的被害人亚xx家,进入院子盗窃8袋子430公斤重量的小麦安装被害人麦xx的三轮电动车后送到站敏乡x村x组的玉xx家前面然后把偷来的小麦卸下来放到玉xx家前面,后把被害人麦xx的三轮电动车开到麦xx家院子停放后回家,当天上午把20袋子1030公斤重量的小麦以2317元的价格卖给玉xx。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受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xx明知盗窃是违法行为,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盗窃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具有客观违法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xx到案后,认罪认罚、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疏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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