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疏勒县检公诉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汉族,群众,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219XXXXXX11,户籍所在地:甘肃省XX市XX县XX乡XX村XX号,现住址:疏勒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大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疏勒县XX单位干部,无前科。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由疏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8年12月22日对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之日起开始侦查办理,于2018年12月28日报请疏勒县公安局批准对其立案,2018年12月28日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疏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23时57分许,被告人甄某某酒后驾驶新QAxxxx号奥迪牌小轿车,由东向西,沿疏勒县城镇路段行驶至疏勒县阳光锦苑小区门前路段时与前面停止的一辆大货车发生追尾,造成新QA9W52号奥迪牌小轿车乘车人木塔力甫·吐尔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其进行现场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对甄某某的血液样品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金陆验字[2018] 3734号鉴定意见:甄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40.7mg/100mL,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发生后,能配合办案民警开展调查工作,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疏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丽 汪晓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附:1.公安侦查卷壹册。
2.被告人甄某某被疏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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