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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留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留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留检诉刑诉〔2014〕19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519**********,汉族,大专文化,2012年9月至今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住陕西省*县***路***家属楼*单元***室。因受贿嫌疑,于2014年7月3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于2014年7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2014年8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汉中***运输有限公司、汉中**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副董事长杨某某为感谢鲁某某在春运期间安排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审批客运线路和车辆及道路运输行政监管工作中对汉中***运输有限公司、汉中**运输有限公司的照顾,于2013年3月份、2013年5月份,分别送被告人鲁某某现金20000元;于2013年7月份,在去山东考察新能源公交车途中送给被告人鲁某某现金3000元;于2013年、2014年春节前,以拜年名义各送被告人鲁某某现金2000元,以上共计47000元,被告人鲁某某均予以收受。

被告人鲁某某在得知陈某某、杨某某被检察机关查处后,于2014年6月29日晚将收受的现金中的30000元以汉中***有限公司房租名义将该笔钱交给了单位会计张某某入单位账,并要求张某某将开票日期提前至6月初。在我院侦查期间,鲁某某退交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留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 杰

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5********;

2、案卷材料*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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