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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公诉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90********,小学文化程度,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乡**村**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于同年10月24日被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雷某某通过“QQ群”招聘信息联系到毒品上线(情况不详),二人商议由雷某某将毒品从云南运输至目的地后由取货人向其支付运输毒品报酬10000元。后雷某某来到云南省普洱市,从一男子(情况不详)处拿到一个装有毒品的黑色双肩包,在上线的“微信”指挥下,于9月15日16时许乘车到达甘肃省成县,并入住成县“南方宾馆”。次日0时许,雷某某按照上线的指挥在成县仁和医院门口向前来取货的曲某某(另案起诉)交付毒品,将装有毒品的黑色双肩包放在仁和医院门口的垃圾箱旁让曲某某取,公安民警遂将雷某某与曲某某抓获,在雷某某指认下查获了其放在垃圾箱旁的双肩包,当场在该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大包(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一包用红色塑料袋包装),并在曲某某身上查获了作为毒品运费欲支付给雷某某的现金27000元。经陇南市计量测试检定所计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共计1652.4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均含有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分别为51.32克/100克、44.45克/10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称量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海洛因1652.4 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琳瑜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2.案卷5册,光盘1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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