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韩**,男,1982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30231982*********,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舟曲县东山镇********,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舟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舟曲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舟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舟曲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审判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10月31日报送甘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意见,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3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期间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9时许,被告人韩**从舟曲县东山镇韩沟村双双(地名)查看完自家林地,原路返回途经东山镇韩沟村园里沟韩**家耕地旁时,遇见了被害人韩*2,因之前两家长期有矛盾,二人遂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中,韩**用石头击打韩*2头部,导致韩*2跌到十三米高的塄坎下。韩**逃离案发现场返回家中,并将作案时所穿的鞋、裤子短袖全部焚烧,次日又让其父亲将作案时所穿的黑色西装外套烧掉,2019年8月11日舟曲县公安局民警将在家中的韩**抓获归案,被害人韩*2的尸体于2019年8月4日凌晨3时许被家人从园里沟沟底发现。
甘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死者韩*2系外力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甘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3、甘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书;4、兰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物证:被害人所穿衣物等;6、辨认笔录及照片;7、书证:通话记录等;8、证人韩羊正明、韩明生、韩高平、虎田梅、房占良夫等人的证言;9、被告人韩**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因琐事与被害人韩*2发生争执,不能冷静处理,用石头打击韩*2头部后导致其跌落坡下,造成韩*2死亡的严重后果,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媛
赵 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韩**现羁押于舟曲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21张;
3、证人名单1份;
4、物证:被害人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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