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公诉刑诉〔2016〕23号
被告人切沙某甲,女,彝族,生于****月**,身份证号513431********0324,农民,住甘肃省秦安县魏店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18日被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切沙某乙,女,彝族,生于1977年8月11日,身份证号51343119770811032X,四川省昭觉县人,文盲,农民,住甘肃省康县长坝镇付坝村,无前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切沙某甲、切沙某乙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5月9日由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切沙某甲系吸毒人员。2015年11月23日,居住在甘肃秦安县的被告人切沙某甲到康县长坝镇,同居住在康县长坝镇的姐姐被告人切沙某乙二人一同到四川昭觉县探亲,12月16日,切沙某甲与切沙某乙从昭觉县返回途径成都,切沙某甲在成都火车站旁一菜市场内从一彝族女人处花费30000元购买了一包外用避孕套、内用红色、黑色塑料纸分两层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后,将毒品藏匿在随身所穿的内裤内。切沙某乙也在该菜市场内从一彝族女人处花费16100元购买了一包外用避孕套、内用红色、蓝色、黑色塑料纸分三层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后,将毒品藏匿在随身所穿的文胸内。当日晚21时14分,二人从成都乘坐K6次火车到陕西略阳,次日凌晨,二人在略阳火车站出站口被禁毒民警查获。经陇南市计量测试鉴定所计量,外用避孕套、内用红色、黑色塑料纸分两层包裹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净重99.90克,外用避孕套、内用红色、蓝色、黑色塑料纸分三层包裹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净重69.78克。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外用避孕套、内用红色、黑色塑料纸分两层包裹的净重为99.9克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从外用避孕套、内用红色、蓝色、黑色塑料纸分三层包裹的净重为69.78克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切沙某甲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切沙某乙购买毒品海洛因后携带运输,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切沙某甲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切沙某乙以涉嫌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蓓
二0一六年八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切沙某甲现羁押在武都区看守所,被告人切沙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5册;
3.光盘二张;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