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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家住庆阳市镇原县******自然村**号。2005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6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携带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在庆阳市西峰城区街道以拉车门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在途径育才东路御景城小区南门时,马某某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小区南门的陕AQ33U6号白色丰田越野车内有烟、酒等物,因车门无法拉开,遂砸坏车左后玻璃,盗取车内存放的五粮液1618酒1瓶、莫高红色恋人葡萄酒1瓶、天佑德小黑青稞酒1盒、老白汾酒1盒、贵州印象酒1盒、铁观音茶叶1盒、软中华香烟2包、荷花烟1包、芙蓉王烟5包。被告人马某某将所盗物品均装入被害人车内纸箱并抱着逃离,恰被路过的三名出租车司机发现并追截,马某某遂将大部分赃物丢弃路边,身上仅装盗取的三包芙蓉王香烟逃离现场。破案后,公安机关追退全部赃物。

2020年6月19日,经庆阳市西峰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酒及茶叶共计价值1961元。

根据庆阳市烟草公司提供的2020年卷烟价格表:软中华香烟每包价值70元、芙蓉王香烟每包价值25元、荷花烟每包价值50元,应当认定被盗香烟价值315元。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2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拍照;

2.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价格认证结论书;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砸玻璃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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