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马某甲不断虚构事实,陆续骗取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共计34750元。
2018年2月份至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马某甲以可以为被害人张某某办理违法记录消除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马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乙、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407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慧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在羁押在会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4.换押证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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