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马某甲不断虚构事实,陆续骗取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共计34750元。

2018年2月份至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马某甲以可以为被害人张某某办理违法记录消除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马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乙、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407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慧

2020年1月15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在羁押在会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4.换押证1份。

5.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