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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刑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生于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 362424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 XX号。现住:XX省XX市XX县XX镇XXX村XX号。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追捕,2019年7月15日被甘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6日被甘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生于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362424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镇XX庙XX号,现住XX省XX市XX县XX镇XX庙XX号。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追捕,2019年7月15日被甘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6日被甘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权,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生于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362424198811124430,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XX号,现住: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XX号。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追捕,2019年7月15日被甘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6日被甘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易某、曾某权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皆认罪认罚,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平(已判决)等人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购买了“星力迈巴赫”网络赌博游戏(俗称:“捕鱼游戏”)主机。回到李某平家中(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华城门村塔下自然村44号)伙同被告人易某、曾某权等人利用电脑组建该款游戏平台,并办理银行卡、手机号,注册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作为赌博收支工具。李某平利用微信、百度等平台,推广宣传该款赌博游戏,发布微信客服号码等手段招揽玩家。雇佣被告人易某、曾某权等人二十四小时轮流操作赌博游戏上、下分(上分:收到玩家钱后给玩家充游戏币,一元人民币等值一个游戏币,下分:玩家捕鱼赚到游戏币,兑币时转账给玩家,一个游戏币等值一元人民币)。并吸收李某、易某、曾某权入股经营赌博游戏。每人入股三至六万元不等,从中非法牟利。2017年12月初,将该游戏平台从李某平家中搬至新干县文家村集资楼7楼左手边租赁的房子。李某先后获利40000元,易某先后获利41000元,曾某权先后获利32000元。

2017年11月15日,张某利浏览百度网页时看到李某平发布的赌博游戏微信客服,张某利使用微信账号:134XXXX添加了微信客服“byXXXX”为好友,后在微信聊天中咨询赌博游戏玩法,利用对方发送的二维码下载赌博游戏并注册帐号,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对方微信帐号(htxXXXX、jiXXXXXXX)、支付宝账号、银行卡多次转账充值。张某利从2017年11月15日至同年11月26日,先后在赌博游戏中投入181万元,其中支付宝转账75.7万元,微信转账35.8万元,手机银行转账69.5万元;赚取了99.2万元,输掉81.8万元,案发后退还给张某利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银行业务清单、账本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利的陈述;3.证人证言:同案犯李某平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平、江某贞、邹某城、李某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支付宝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易某、曾某权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20年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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