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现住新疆玛纳斯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零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新**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玛纳斯县水电局小区停车场驶出,经团结北路、凤凰路行驶至九龙宴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对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5mg/100ml,后将被告人李某某带往玛纳斯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发
检察官助理:郑英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3页,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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