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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31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112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31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指使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超载的冀B7****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遵宝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遵宝线32KM+250M,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及胡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相刮撞,致赵某某死亡,胡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与赵某某之间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与胡某某之间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与赵某某亲属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指使被告人刘某某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绍平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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