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犍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犍为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犍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分别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犍为县定文镇往寿保镇方向行驶,当行驶到犍为县寿保高铁站外路段时,与路边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将被害人王某某送医院救治,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受害人王某某经犍为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0日死亡。经犍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乐山科信司法中心鉴定,受害人王某某系右侧额颞顶枕特急性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骨骨折,经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后并脑疝形成,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该事故摩托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事发后嫌疑人张某某赔偿死者亲属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后积极施救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受害人亲属部分损失,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犍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顺波
检察官助理:夏超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处所即居住地为犍为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696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