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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61976********,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南涧县,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镇**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号**单元**室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7月20日,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未请律师为其辩护,已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通过从网上购买、到昆明市城郊结合部的乡镇上购买、向烟贩子购买等方式购买卷烟,在昆明市官渡区**路**商城**号销售民族服装的商店内非法销售卷烟。2019年11月28日,在昆明市官渡区**小区**室李某某租住的房间内被查获卷烟881条,涉案价值总计1826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4、牟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意见;5、现场勘查情况、辨认情况;6、楚雄州牟某某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和牟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没有卷烟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三款之规定,有坦白情节。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至25000元,赃物卷烟881条依法予以没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用

2020年8月20日

附:1、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号**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物品现存于牟某某烟草专卖局仓库。

4、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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