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高新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贺某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贺某中,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94********,汉族,中专肄业,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镇**村**街**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华、贺某中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贺某华伙同被告人贺某中以冒充QQ好友换钱方式实施诈骗共8393元;贺某中伙同贺某某(另案处理)以冒充QQ好友换钱方式实施诈骗共1110元;贺某华单独以冒充QQ好友换钱方式实施诈骗600元;贺某中单独以冒充QQ好友换钱方式实施诈骗共600元。被告人贺某华诈骗共计8993元,被告人贺某中诈骗共计10103元。
(1)2019年5月6日,被告人贺某华伙同被告人贺某中冒充被害人祁某某所在的QQ群群主身份以借钱为由骗取祁某某向贺某中使用的微信账号转账1600元,又以同理由骗取被害人祁文源向被告人贺某华提供的支付宝账号转账2495元,共计骗取被害人祁某某4095元。
(2)2019年5月4日,被告人贺某华伙同被告人贺某中冒充被害人杨某某所在的QQ群群主身份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向贺某中使用的微信账号转账1600元。
(3)2019年5月5日,被告人贺某华伙同被告人贺某中冒充被害人张某某所在的QQ群群主身份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向被告人贺某中使用的微信账号转账700元,又以同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向被告人贺某华提供的支付宝账号转账998元,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698元。
(4)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贺某华伙同被告人贺某中冒充被害人秦某所在的QQ群群主身份以借钱为由骗取秦某向贺某中使用的微信账号转账1000元。
(5)2019年7月2日,被告人贺某中伙同贺某某(另案处理)冒充被害人林某某所在的QQ群群主身份以借钱为由骗取林某某向贺某中使用的微信账号转账1110元。
(6)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贺某华冒充被害人闫某某所在的QQ群群主身份以借钱为由骗取闫某某向贺某华使用的贺某中微信账号转账600元。
(7)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贺某中冒充被害人林某某所在的QQ群群主身份以借钱为由骗取林某某向贺某中使用的微信账号转账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华、贺某中家属均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银行卡等物证。2. 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实施诈骗的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贺某华、贺某中的供述和辩解。6. 搜查、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华、贺某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贺某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岩
检察官助理:乔丹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华、贺某中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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