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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3月13日2时40分左右,饮酒后驾驶粤UJ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潮州市枫溪区瓷兴路工商银行前路段时,适遇被害人刘某红步行至该处,被告人陈某甲驾车碰撞了刘某红,事故造成刘某红受伤及陈某甲的车辆受损。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红的损失。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Ethanol)成分,含量为194.3mg/100ml。

经潮州市交警支队市区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甲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红无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经电话通知于2019年4月23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红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佩旋

2020年326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3.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 涉案物品: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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