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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漾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21981********,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2019年11、12月、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茶某某三次进入吴某某在漾濞彝族自治县**烟站的宿舍内盗窃吴某某放在钱包、抽屉里的现金共计53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茶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丁君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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