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漯郾检职检刑诉〔201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4111021973********,中共党员,本科文化,籍贯:漯河市源汇区,现住漯河市**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漯河市郾城区监察委员决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月22日经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月31日经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由漯河市郾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苏州商人周某某在没有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河南省舞钢市烟草专卖局购买一批价值138万元香烟运往苏州销售,途经漯河被查获,漯河市烟草专卖局将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线索移交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案侦大队,并将香烟扣押。周某某为逃避法律制裁并要回被扣押的香烟,委托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前油李前支部书记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人员,已判刑)找时任干河陈分局案侦大队大队长杨某某协调,杨某某在收受李某甲10万元现金后,徇私将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转变为行政案件,后刑事案件被撤销,周某某顺利拿回了被扣押的138万元香烟。案发后,杨某某将所收受的10万元赃款全部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任职证明;证人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王某某等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侦查卷宗材料;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案侦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受贿罪;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周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在收受当事人贿赂后,徇私将刑事案件转变为行政案件,后刑事案件被撤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徇私枉法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窦勇涛
二0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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