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19〕632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8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2014年12月至今任博兴县**党支部书记,住博兴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3281963********,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2018年1月至今任博兴县**镇**村主任。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3281975********,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2014年12月至今任博兴县**镇**村报账员,住博兴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328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博兴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丙,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3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中共党员,住博兴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周某甲、胡某乙、周某乙、胡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以来,被告人胡某甲在担任博兴县**镇**党支部书记期间,为给本村获取非法利益,多次伙同村主任被告人周某甲,指使报账员被告人胡某乙及村民被告人周某乙,纠集该村部分村民,采用滋扰、堵门阻工等“软暴力”手段阻挠相关单位施工,以向施工单位索要“赞助款”为名交叉实施敲诈勒索犯罪5起。
1、2015年11月,被告人胡某甲以村委名义,组织村民阻拦韩某在博兴县**采油厂安装供水管线施工,强行向韩某某索要5000元。后被告人胡某甲安排被告人胡某乙将该5000元入账。
2、2015年12月,唐某带领工人在博兴县**镇**小区改造天然气管道。被告人周某乙经被告人胡某甲、周某甲同意,组织村民阻拦该施工,并以村委名义向唐某索要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乙将勒索的7000元退还唐某某。
3、2016年11月,被告人胡某甲杰指使被告人周某乙带村民阻拦张某某在博兴县**镇**小区的道路及绿化铺装施工。被告人胡某甲、周某甲强行向张张某某索取4万元后安排被告人胡某乙存入村账户。后被告人胡某甲安排胡某乙将该款退还给张某某。
4、2016年11月1日、2日,被告人胡某甲指使被告人胡某乙、周某乙、胡某丙组织相周村村民胡某等阻拦田某在博兴县**镇**小区的暖气管道改造施工未果。被告人胡某甲、周某甲、胡某乙、周某乙、胡某丙在村委商议继续阻拦施工。11月3日,被告人胡某甲授意被告人胡某乙、周某乙、胡某丙组织本村妇女到施工现场阻拦施工。施工方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出警,被告人胡某甲向田某强行索取5000元现金。后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周某乙、胡某丙将该款用于吃饭、购鞋等消费后,剩余钱款为村支出。案发后该款已退还田某并取得谅解。
5、2017年4、5月,张某、吴某带领工人在**采油厂**中队粉刷墙面、铺设地砖。被告人胡某甲、周某甲指使被告人周某乙组织村民阻拦该施工。2017年5月,被告人胡某甲、周某甲以村委名义,向张某索要7000元,张某为如期交工,被迫支付现金7000元,事后被告人胡某甲安排被告人胡某乙将该钱款存入村委账户。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周某甲安排被告人胡某乙将上述钱款退还张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施工合同等书证;2.视听资料出警录像;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韩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胡某甲、周某甲、胡某乙、周某乙、胡某丙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周某甲、胡某乙、周某乙、胡某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胡某甲参与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甲、胡某乙、周某乙、胡某丙参与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上述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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