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32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村**号,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06年11月29日因涉嫌殴打他人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罚款五百元;2007年2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8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20年8月8日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罚款壹仟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0日21时51分,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路**路路口以南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证实,马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马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驾驶证被暂扣,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监控录像;3、检验报告;4、证人范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1年1月28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86544****;
2、刑事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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