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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阿东”),男,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海南省澄迈县**镇**社区**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区**院,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府。2012年11月23日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3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9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务工,住江西省青山湖区**东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江西省鄱阳县**乡**村,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褚某某,男,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9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西路,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区**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贵州省凤冈**镇**组,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邹某某、蒋某某、彭某某、褚某某、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邹某与邱某某、王某某(均在逃)等人搭建、运行“jd28.com”(京东28)赌博平台。被告人吴某某负责联系代收、代付平台、租用服务器;被告人邹某负责组建国内技术团队,纠集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褚某某、冯某某等人,编写程序代码、维护和优化平台;被告人蒋某、彭某负责网站接口、后端,被告人褚某等人负责网站前端布局,被告人冯某某负责网站美工设计。经统计,该平台参赌人员累计达16157人,赌资累计达930140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搜查、勘验、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杨某某、周某某、程某某等13人证言,被告人吴某某、邹某某、蒋某某、彭某某、褚某某、冯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邹某某、蒋某某,彭某某、褚某某、冯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利娟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邹某某、蒋某某、彭某某、褚某某、冯某某

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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