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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一部刑诉〔2020〕728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新建区**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与熊某某等人在新建区花果山小厨娘餐馆吃晚饭,期间,程某某喝了六瓶啤酒。晚饭后,程某某驾驶赣******小型汽车去湾里。2020年4月23日20时54分,程某某驾驶赣******小型汽车行至湾里大道,遇湾里交警大队正在设卡检查,民警对程某某做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35mg/100ml。经鉴定,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0.34mg/100ml。

2020年5月19日,程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珮

2020年915

                               

附:1.被告人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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