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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诉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湖南省涟源市**镇**,住址:湛江市霞山区**,群众,水电安装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1时3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湘KW8****号小型面包车在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新湖大道与建设路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叶某某驾驶的粤GG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提取罗某某的血样送检,其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浓度为217.9909mg/100ml。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认定,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事故行驶,承担道路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报案材料、机动车信息材料、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1.​ 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1.​ 鉴定文书;

1.​ 照片辨认笔录;

1.​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瑞文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373******;

2、移送本案卷宗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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