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余干县人,住长沙县**街道**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县**街道**路**号经营“金源烟酒店”,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从“方保镇”(未查明)等人处购进假烟,并将部分假烟放在“金源烟酒店”对外销售。
2019年3月,被告人彭某某先后三次从榔梨物流园、海伦弘广物流园、仁康医院等地将假烟运至长沙县星沙灰埠教师公寓5栋1楼的车库;3月12日,彭某某在车库卸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日,长沙县公安局民警与长沙县烟草局工作人员共同对长沙县星沙街道灰埠路“金源烟酒店”、彭某某租用的车库和雇佣运输假烟的车辆进行搜查,共计查获卷烟9个品种3397.6条(67.952万支),其中玉溪(软)250条(5万支)、中华(软)81条(1.62万支)、中华(硬)100条(2万支)、利群(新版)1200条(24万支)、芙蓉王(硬)953.6条(19.072万支)、双喜(软经典)45条(0.9万支)、牡丹(软)195条(3.9万支)、南京(雨花石)143条(2.86万支)、南京(炫赫门)430条(8.6万支)。
2019年3月15日,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出具价格证明,烟草专卖机关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彭某某处扣押的3397.6条卷烟按照正品卷烟的指导零售价计算,总价值743940元。
2019年3月18日,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样检测,公安机关及行政机关从被告人彭某某处扣押的卷烟中送检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门面出租合同、账本、价格证明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唐金华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卷烟鉴别检验报告;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销售假冒伪劣香烟,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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