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诉一刑诉〔2018〕104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53********,汉族,文盲,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2018年5月2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8月3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和被害人谭某己是夫妻关系,两人长期不和经常吵架。2018年5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上到自家二楼准备喊谭某己出去做事,正在睡觉的谭某己惊醒后坐起并抓起身边的红砖,邓某某见状顺手拿起一把锄头,朝谭某己头部、胸部、背部连续猛挖猛砸,直至谭某己当场死亡才停手。经法医鉴定,死者谭某己符合钝器作用头、胸部致颅内出血、气胸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凶器锄头及照片;
2.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指认笔录、户籍证明;
3.证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李某某、谭某戊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鉴定意见书、法医鉴定意见书及尸体照片;
6.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因家庭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林
2018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移送作案工具锄头一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