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湘乡市梅桥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8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车牌为湘A*****的小型客车沿湘青线由湘乡市区往横铺方向行驶,途经梅桥镇鹿古村地段时,该车辆右前角及右侧后视镜与在道路上步行的刘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刘某某摔到路外坎下,造成车辆受损、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谭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返回现场向勘查完毕返回途中的交警报案。经湘乡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谭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2020年07月29日10时21分,刘某某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长期卧床、营养不良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呼吸循环功能衰竭)。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057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楚文
检察官助理:彭雷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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