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街道七里**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5时2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湘******正三轮摩托车沿B49线自西向东行驶至攸县**镇山背村长岭脚下一上坡路段时,遇行人刘某丙推着轮椅在前同向行走,被告人龙某某避让不及,致使湘******正三轮摩托车从刘某丙的身后撞上刘某丙,造成刘某丙特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次日上午被告人龙某某到修理店将受损的湘******正三轮摩托车修复。经攸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龙某某抓获,被告人龙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龙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节协议,被告人龙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易某某、刘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刘某丙尸体检验鉴定意见、DNA检验鉴定书、湘******正三轮摩托车车体痕迹、事故形态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志明
检察官助理:龙智婷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正副本十一份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