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二刑诉〔2017〕05号
被告人王岳红,男,1976年5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身份证号码422425197605065212,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湖北省监利县尺八镇红庙村三组,1998年4月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9年4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2月7日减刑释放。2016年9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 2016年10月26日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岳红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案件管辖规定,该院于2017年3月29日将本案报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分别于2017年5月12日和7月26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7年6月12日和8月25日将本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7年4月27日、7月7日、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6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王岳红多次单独驾驶摩托车骑行至岳阳市云溪区、临湘市、华容县、岳阳县、君山区等地,寻找单独的中老年妇女为侵害目标,使用暴力手段抢走其佩戴的黄金耳环、黄金手链、手机及现金等物品,共抢得黄金耳环23只,黄金手链1根,手机2台,现金数十元,部分被抢财物经物价鉴定价值为14487元。王岳红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岳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致三人死亡、两人重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四)、(五)项,被告人王岳红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次犯应当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捷
代检察员:罗文铎
2017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岳红现羁押在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 随案移送讯问被告人王岳红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1张,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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