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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湖南省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湖南省华某某人,现住华某某**镇**村**组**号。2010年8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黄某甲又因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15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6月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湖北石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吸毒,于2014年9月3日、2014年11月12日、2017年11月20日被华某某公安局三次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华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1月29日被抓获后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依法由华某某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华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华某某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华某某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5月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3月23日至于4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黄某甲未办理采矿许可以及林地占用许可手续,便聘请彭某某、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擅自在华某某东山镇东旭村村部、东山镇黄马水库铁架山、东旭村相公门山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砂矿,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2.05亩,非法开采砂矿总量为1.8943万吨,价值人民币47.3575万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下半年,华某某东山镇东旭村因修建村部,需在拟定的修建的位置进行平整。后被告人黄某甲承揽该工程后在未办理采矿许可的情况下,便聘请挖机在该处采挖砂矿。2020年1月17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出具认定意见认为,东山镇东旭村村部非法采出的砂矿储量为4510吨,价值人民币112750元。

2、2017年底,被告人黄某甲见有人在**镇**附近的铁架山非法采挖砂石,黄某甲遂到附近找到挖机也开始进行采挖,后因村民举报被制止后黄某甲便停止了采挖。2020年1月17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出具认定意见认为,东山镇东旭村黄马水库铁架山非法采出的砂矿储量为880吨,价值人民币22000元。

3、2018年初,被告人黄某甲开始在东山镇东旭村所属的相公门山采挖砂矿,并以每小时500至550元的价格聘请了彭某某的挖机进行采挖,由叶某某负责在现场清点车数和监工。期间被华某某自然资源部门查处后仍然继续非法开采,一直至2019年9月份案发。

2020年1月17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出具认定意见认为,东旭村相公门山非法采出的砂矿储量为13553吨,价值人民币338825元。2019年10月18日,华某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该处被黄某甲非法占用并毁坏的林地面积为12.05亩,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该被毁坏林地植被已被破坏殆尽,表土层剥离,原有地形地貌不复存在,林业生产条件较难恢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督办通知、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林业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叶某某、彭某某、汪某某、文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蒋某某、廖某某、张某甲、范某甲、黎某某、黄某乙、许某甲、刘某甲、范某乙、周某某、余某某、张某乙、刘某乙、许某乙、包明曙、谢某某、杨某某、黎职为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非法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在案件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红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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