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张青峰,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750929561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住宜城市王集镇方各村一组21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宜城市公安局逮捕。
张新风,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65101055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住宜城市王集镇方各1组555号106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宜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青峰、张新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20年8月 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6日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张青峰、张新风纠集一帮人,在南街延伸段的拆迁过程中,采取殴打、恐吓、威胁、谩骂、纠缠、敲门砸窗、断电等手段,逼迫南街居民夏耀明、贾德华、陈启会等签订搬迁合同。严重破坏了南街居民的生产、生活秩序。
1、 2013年7月,张青峰为了逼迫夏耀明同意拆迁,带领张建强及两个年轻人到夏耀明家中闹事,夏耀明到拆迁项目部理论时,张青峰带两个年轻人殴打夏耀明,张青峰踹了夏耀明一脚,后几个人冲上去一起追着打夏耀明,夏耀明被打伤并且报警。
2、2013年8月张青峰为了达到拆迁目的,张青峰指使张新风及几个年轻人到贾德华家中让其签字,贾德华不同意,张青峰放话要殴打贾德华及其儿子;次日贾德华送儿子到南街小学上学时,张青峰指使张新风、张建强及两个年轻人拦住贾德华,将贾德华送其儿子的三轮车掀翻,并欧打贾德华,致使贾德华儿子不敢上学,最后只好转到外地学校就读。
3、2013年10月贾德华一家仍然不同意拆迁,张青峰找到贾德华的汽修店滋事,张青峰指使张新风、张建强及几个年轻人将汽修的电闸关掉、堵门闹事;就这样张青峰安排的人连续几天到贾德华汽修店闹事后,致使贾德华汽修店无法正常营业,最终导致汽修店关门。
4、2013年11月张青峰为了逼迫陈启会一家在拆迁项目上签字,多次到陈启会家中威胁陈启会,陈启会一家躲避张青峰等人;张青峰、张新风等人在沿江大道拦下陈启会老公张建辉,几人殴打张建辉并将其衣服撕烂,事后又带领几个年轻人到张建辉家中殴打陈启会,当天陈启会夫妇被打伤住院;张青峰知道陈启会家中开有养羊厂,就指使张新风、张建强及两个年轻人到陈启会羊圈闹事,并且将羊子毒害死,最终导致养羊厂倒闭。
被告人张青峰、张新风等人在宜城市南街延伸段区域拆迁房屋的过程中多次随意殴打夏耀明、张建辉、陈启会及贾德华; 给当地的居民住户心理上带来极大恐惧,对其正常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被告人张新风到案后态度较好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青峰到案后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出院记录及医院收费收据;出警登记表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向阳、张建强、常斌、马国辉、郭道江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陈启会、张建辉、贾德华、夏耀明的陈述 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 张青峰、张新风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有几名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有讯问被告人的光碟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青峰、张新风二人具结了认罪认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 张青峰、张新峰二人自2013年7月至2013年11月仅5个月之间,多次纠集他人,对南街居民进行殴打、恐吓、威胁、谩骂、纠缠,敲门砸窗、断电。被告人张青峰虽然有投案行为,且审查起诉阶段具结了认罪认罚书, 但是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差;被告人张新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属于坦白。二被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运柏
检察官助理:陈浩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城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2册
3讯问被告人光碟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