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二部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4********,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宿舍。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5月31日至6月28日、2019年8月12日至9月1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5月19日至6月2日、2019年7月29日至8月12日、2019年9月13日至10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隐瞒其入股的公司未产生实际收益、其实际经营的**店亏损、个人负债的事实,虚构其本人经济实力雄厚的假象,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巴东**开发有限公司、做过桥资金生意、在武汉做房屋转租生意、做信用卡养卡生意等需要资金等为名,向王某甲等46名被害人非法集资,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偿还前期借款本金、高额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屋、车辆、家庭生活等支出。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未归还本金为1251.8802万元,已归还利息为686.8099万元,实际集资诈骗数额为565.0703万元。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自知已无能力偿还借款本息,将手机关机后失联,2018年12月14日,在广东省东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4.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利民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查封、扣押款物保存于巴东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