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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起 诉 书

鄂汉检刑诉〔2019〕23 号

被告人郑国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路**号,现住潜江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4年7月7日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5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5年12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分局行政拘留,于2015年12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2018年9月25日因本案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义登(曾用名刘义红,绰号红伢),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1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5年5月2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8年9月28日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9日因本案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子亮(佤族名岩门),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81999********,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现住云南省**乡**村**组**号。2018年11月4日因本案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国成、刘义登、陈子亮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潜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潜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2月25日至3月22日、自2019年4月22日至5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2月19日至3月5日、自2019年6月23日至7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郑国成的一个快递包裹到达湖北省潜江市**办事处**何某某(另案处理)的 “某某”推拿按摩店。何某某与郑国成联系后,欲开车将该包裹送往郑国成的住处,此时,民警对何某某实施抓捕,何某某发现后逃跑,民警查扣了该包裹内的行李箱,并从行李箱夹层中查获了甲基苯胺片剂(俗称“麻果”)l00小袋,净重1857.99克。紧接着,蹲守在郑国成家外的民警将郑国成抓获,并在其家中卧室柜子里查获甲基苯胺片剂1小袋,净重5.37克。经鉴定,在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行李箱中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15.78%。

2018年9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子亮和“老杨”(另案处理)从缅甸将纸箱运到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站**号附近,与前来接应的岩某甲和岩某乙(均另案处理)会合,随后四人一起骑两辆摩托车将纸箱带回了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岩某甲和陈子亮租住的地方。次日早上,岩某甲、岩某乙、“老杨”三人骑两辆摩托车到达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的一个百世快递店,将陈子亮和“老杨”运回来其中一件纸箱交给该店工作人员寄往湖北省潜江市**办事处**某处,岩某甲和岩某乙将工作人员打印出来的邮寄单(单号:5109383270****)拍照后离开快递门店。因快递超重,工作人员将该纸箱内的物品分为两个快递包裹,并补打了一张邮寄单(单号:5109383770****)后寄出。

2018年9月26日下午l6时许,被告人刘义登受他人指使,邀约王某某一起开车从湖南省邵东县前往湖北省潜江市。9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义登和王某某驾车来到潜江市**物流园**仓库,刘义登手持其本人手机,向工作人员出示邮寄单照片(单号5109383270****)要求取货,工作人员说货还没有分拣,要求其等一下,刘义登从快递店出来后到车上将该手机交给王某某,要王某某等一会儿把包裹取出来。9时30分左右,王某某手持刘义登的手机到快递店仓库办公室取包裹时,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二人驾驶的车上将刘义登抓获,民警在刘义登和王某某准备收取的两个包裹(单号:5109383770****和5109383270****)内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19罐,净重1985.56克。经鉴定,从上述快递包裹内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76.3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毒品、手机、车辆等物证;2.邮寄单、寄递物流信息实名登记表、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岩某甲、岩某乙、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 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6.审讯录像、视频监控录像、微信转账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被告人郑国成、刘义登、陈子亮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国成、刘义登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被告人陈子亮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运输,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郑国成、刘义登刑事责任,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子亮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义登在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志慧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国成、刘义登、陈子亮现被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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