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刑事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卢引全,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西河县**镇**村**号,住所地甘肃省西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月21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军,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6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望谟县**镇**村**组,住所地贵州省望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12月22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文凭,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61992********,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所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2月6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邹科,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61993********,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所地陕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12月22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2月20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12月22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红辉,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31996********,侗族,中专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月12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庄**号,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2月20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12月22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61997********,土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所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月28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月27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3710821987********,户籍地山东省荣成市**街道办事处**村**号,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月25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2月6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村**组。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引全、吴军、文凭、刘红辉、邹科、唐某某、王某某、董某某、陈某甲、范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王成、陈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范某某以谈对象的名义将被害人李某某骗至宝鸡,被告人胡某某和被告人范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至位于宝鸡市渭滨区**新村**区**号楼**楼**户的传销窝点。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董存强、吴军、刘红辉、卢引全、吴军、唐某某对李某某实施了拘禁行为,致使被害人李某某无法离开该传销窝点,其中被告人卢引全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了殴打、威胁。同年12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卢引全、吴军、邹科、王某某、刘红辉、张某某、王成、文凭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至宝鸡市金台区**塬半坡无人处,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辱骂,并威胁被害人李某某向家里要钱,随后被害人李某某被带至**新村传销窝点继续限制人身自由,直至同年12月18日晚,被害人李某某才被带至**火车站附近重获人身自由。经查,被害人李某某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19日,被勒索、抢走人民币69600元。
2、2018年3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以谈对象的名义将被害人于某某骗至宝鸡市渭滨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的传销窝点,交给该窝点负责人曹某某及孙某某(均已判刑),由曹某某、孙某某安排其他人给于某某做思想工作劝其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同年3月10日下午5点半左右,被害人于某某趁看管人员不备推开卧室窗口呼救,群众报警后,公安人员赶到该传销窝点将被害人于某某予以解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金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引全、吴军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引全、吴军、文凭、邹科、张某某、王某某、刘红辉、王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引全、吴军、唐某某、董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范某某、胡某某以拘禁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卢引全、吴军应以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爽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卢引全、吴军、文凭、刘红辉、邹科、唐某某、王某某、董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王成、陈某乙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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