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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潭**,曾用名谭**,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55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办******,现在秦汉新城一带租住,以打工为生。2020年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汉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批准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潭**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潭**与被害人、同村孙**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7月21日21时许,潭**认为孙**在抖音上发布辱骂自己、损害自己名声的视频,遂来到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办周****东侧孙**经常来锻炼的小公园内,恰巧遇见孙**,见面后孙**扇了潭**一巴掌,两人遂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孙**以潭**骑行的电动车是自己所买为由,强行将车推走,又将电动车后备箱内潭**的物品向外扔。潭**捡起物品后向东离开,孙**追上前两人又继续争吵,争吵中潭**用物品中的匕首准备自杀,孙**上前夺取匕首,两人在争夺匕首过程中,潭**将自己左大腿前侧刺伤,将孙**胸部刺伤,孙**受伤松手后,潭**又用匕首将孙**的臂部、后背等处刺伤,将孙**刺倒在地。案发后,潭**在现场主动报警并拨打救护车。 

2019年11月29日,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孙**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2019年12月20日,经司法鉴定潭**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成刚

检察官助理:杨辽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潭**现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物证刀具一把,光盘2张、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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