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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郑某某1995年6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温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7月17日6时16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温县大练线超限站门前路段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09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

原某某、郑某超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案情,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明和

检察官助理  王亚楠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温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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