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清检公诉刑诉〔2019〕**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41966********,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9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清河区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6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女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41956********,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3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清河区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6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闫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未经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私自接受他人投注3D黑彩,该黑彩利用国家福利彩票3D彩票开奖号码为载体,使用高于国家彩票奖金的规则吸引彩民投注,并将此号报给上家冯某某、马春某(二人另案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经营黑彩金额为3052010.00元,按照投注资金的1%获得反水提成,非法所得30520.10元,被告人闫某某经营黑彩金额为2364024.00元,按照投注资金的2%获得反水提成,非法所得47280.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专项审计报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王某某、康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某某
王某某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现于铁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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