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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92********,汉族,中专毕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号,现住河南省清丰县********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为民,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

高翔,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5********,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路**号附**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茂。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证件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会臣,河南明辨(商水)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现住西安市鄠邑区**镇**村**街**号,2020年5月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91********,汉族,初中毕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乡**村**排,现住本村。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清丰县**乡**村。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89********,汉族,初中毕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镇**路**段**号院**号,现住清丰县**镇**村**街。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清丰县**镇**村。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5********,汉族,大专毕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乡**村,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广场。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泽峰,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乡**村**排,现住本村。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2日被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鲁朝臣,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6********,汉族,初中毕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现住本村。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安阳县**乡**村。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73********,汉族,初中毕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办**村,现住本村。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销售赃物罪,于2004年7月24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2月21日、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曹某某与刘某某预谋通过寻找社会人员,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进行买卖获利。后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告人李某,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约定将收购的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出售给李某。后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约定由被告人曹某某负责寻找社会人员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通过刘某某出售给李某。随后曹某某在濮阳租赁办公地点,并招募被告人于某某、贾某某、张某某等人成立公司,开展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业务,由曹某某负责公司全部业务,由于某某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客户线上注册、业务统计工作,由贾某某、张某某负责联系业务。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曹某某通过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等公司人员,被告人孙某某等中介人员收购40余套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并将其中的13套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出售给被告人李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证明、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李某、贾某某、张某某、于某某、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于某某、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分别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宇

检察员:柳森森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李某、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清丰县**乡**村,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市安阳县**乡**村。

2.案卷资料和证据十二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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