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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镇**村**排,住本村。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12月17日被清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丽霞,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3时46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清丰县里城线自西向东行驶至清丰县瓦屋头镇里固村路段时,其驾驶车辆的左前方与行人党某某相撞,致党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逃逸,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31日,经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党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甲、赵某甲、高、金某某、党某乙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威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宇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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