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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35日由淳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晚,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浙AD6****号小型轿车,从淳安县**镇**巷沿**路往**路方向行驶,19时18分许,行驶至淳安—**路**路段,遇交警检查驾车逃跑,后在其家中被抓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杨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流转单、现场照片、道路情况说明、保险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郑某乙、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抽血视频、道路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某某

检察官助理:邵某某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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