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某某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淳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淳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淳化县人民省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淳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淳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蒋某某(另案处理)、白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在逃)三名犯罪嫌疑人窜至淳化县,该四人从爷台山庄大门右侧房屋后过道进入爷台山庄实施踩点,后于当晚驾驶牌号为陕A****越野车,至爷台山庄附近,将车停放于爷台山庄大门西侧黄色公寓楼旁,由蒋某某负责望风接应,其余三人由小路经小树林进入爷台山庄内部,对爷台山庄内索道处的变电箱进行盗窃,拆毁变电箱配电柜,盗窃配电柜中配件,后将盗窃物品运至三原县胡某某家,由胡某某负责出售。此次盗窃行为将爷台山庄被盗窃的变电箱配电柜、变压器等损坏,造成该变电箱无法正常使用,对爷台山庄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与第一次作案间隔一至两天后,被告人胡某某再次伙同蒋某某、白某、王某某(在逃)四人驾驶牌号为陕A****越野车窜至淳化县爷台山庄,将车停放在爷台山庄黄色公寓楼旁,由蒋某某负责望风接应,其余三人由小路进入爷台山庄内部,对爷台山庄位于树林内的第二个变电箱实施盗窃,拆毁变电箱配电柜,盗窃配电柜中配件,后将盗窃物品运至三原县胡某某家,由胡某某负责出售,该胡将两次盗窃来的铜板称重作价后,扣除自己获利部分,分给其余三人每人4000元。此次盗窃行为导致爷台山庄被盗窃的变电箱配电柜损坏,造成该变电箱无法正常使用,对爷台山庄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经淳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次盗窃的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价值为343910.58元,被盗零部件及损毁部分价值83166.42元。
胡某某涉嫌毁坏财物罪一案,被告人胡某某为窃取他人财物,故意毁坏他人供电设备,性质恶劣。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不能积极配合,认罪态度差,不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不予认定坦白情节,被告人胡某某亦拒绝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2、鉴定意见:价格结论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3、证人彭某某、王某民、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王某某(在逃)、蒋某某(另案处理)、白某(另案处理)采取事前踩点利用工具盗窃爷台山庄两台变压器内铜板等配件,造成变压器损坏,经鉴定价值8万余元,其行为主观上为盗窃,但客观上造成变压器损坏,涉案价值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博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淳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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